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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運輸

行李運輸

行李服務

行李運輸

1.一般規定

1.1不得作為行李運輸的物品

在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細則》、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危險物品運輸規則》和我國法律、法規或者命(明)令禁止運輸的以及東航規定中列明的可能危及航空器、機上人員或者財產安全的物品

對於本項所列物品,旅客不得將其放置在行李當中或攜帶進入客艙,否則,東航有權拒絕為之提供運輸服務:

1.1.1 不符合本條件1.4關於“行李”定義的物品;

1.1.2 危險品(包括但不限於):

(1)爆炸品;

(2)氣體,包括易燃和非易燃無毒氣體、有毒氣體;

(3)易燃液體;

(4)易燃固體、自燃物質和遇水易燃物質;

(5)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6)毒性物質和傳染性物質;

(7)放射性物質;

(8)腐蝕性物質;

(9)雜項危險品。

1.1.3 槍支、彈藥、軍用或警用械具(含主要零部件),符合本條件8.1.3.10規定除外。

(1) 軍用槍、公務用槍:手槍、步槍、衝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2) 民用槍:氣槍、麻醉注射槍等;

(3) 其它槍支:樣品槍、道具槍等;

(4) 軍械、警械: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 國家禁止的槍支、械具: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電擊器、防衛器;

(6) 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1.1.4 管製刀具

指由公安部頒布實施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中所列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刀、雙刃刀以及其它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等,符合本條件1.3.1除外;

1.1.5 其它物品

(1) 重量、體積、包裝、形狀或性質不適合運輸的物品;

(2) 活體動物:野生動物或/和具有形體怪異或具有易於傷人等特徵的動物,如蛇等,符合本條件1.3.9規定的除外;

(3) 帶有明顯異味的鮮活易腐物品,如榴蓮等;

(4) 容易污損飛機的物品;

(5) 磁性物質;

(6) 具有麻醉、令人不快或其它類似性質的物質;

(7)國家/地區法律、法規和東航規定不適宜作為行李運輸的物品。

1.1.6 有關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或命(明)令所禁止出境、入境或者過境的物品。

1.2不得作為托運行李運輸的物品

旅客不得在托運行李中夾帶或放置貨幣、流通票證、有價證券、匯票、易碎或易損物品、易腐物品、珠寶、貴重金屬及其製品、金銀製品、古玩字畫、絕版視頻、絕版印刷品或手稿、樣品或其它貴重物品、重要文件和資料、外交信袋、旅行證件、電腦及配件、個人通訊設備及配件、個人電子數碼設備及配件等需要專人照管的物品以及個人需要定時服用的處方藥。

1.3限制運輸的物品

1.3.1 管製刀具以外的鈍器、利器和類似的物品可以作為托運行李運輸,但包裝要適當;上述物品不得帶入客艙。

1.3.2 旅行途中所需的藥品或化裝品,如含酒精的藥劑,潤髮劑和香水。

1.3.3 放在易腐物品內的干冰。

1.3.4 含有酒精的飲料。

酒精飲料禁止隨身攜帶,作為行李托運時有以下限定條件:

1. 標示全面清晰且置於零售包裝內,每個容器容積不得超過5L

2. 酒精的體積百分含量小於或等於24%時,托運數量不受限制;

3. 酒精的體積百分含量大於24%、小於或等於70%時,每位旅客托運數量不超過5L

4. 酒精的體積百分含量大於70%,不准托運。

1.3.5 玩具槍須作為托運行李運輸,不得帶入客艙。

1.3.6 精密儀器、電器、金屬、批量物件等類物品,應作為貨物托運,此類物品的重量不計入免費行李額內。

1.3.7 每位旅客手提行李中的液體、凝膠及噴霧類物品,均需容量不超過100毫升的容器盛載,總量相加不超1公升。

1.3.8 旅客旅行中使用的電動輪椅。

1.3.9 用於狩獵和體育運動的槍支和彈藥,可憑槍支運輸許可證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批准說明作為托運行李運輸,但不得作為自理行李或隨身攜帶物品帶入客艙。槍支必須卸下子彈和扣上保險並妥善包裝。彈藥的運輸按危險物品運輸的有關規定辦理。

1.3.10 大型樂器等不適宜在航空器貨艙內運輸,且重量、體積超過非托運行李的限制規定的物品,可單獨付費帶入客艙佔座,由旅客自行保管,並獨自承擔保管責任。

1.3.11 鋰電池不得作為托運行李運輸。

1.4其它限制物品的運輸

請登陸東航官方網站(www.ceair.com)、手機網站(m.ceair.com)、移動客戶端(APP)或通過東航熱線95530查詢.

2 托運行李

2.1 行李一經向東航交運,東航為每件托運行李簽發一張行李牌。

2.2 旅客應該在行李被收運之前貼上姓名或便於識別的其它個人標記。

2.3 托運行李將與旅客同機載運,如果在特殊情況下無法同機載運,東航將向旅客說明,並將托運行李改在下一航班載量許可的情況下運出。

2.4 托運行李要用行李箱或其它合適的容器包裝,鎖扣完好,捆紮牢固,能承受一定壓力,以保證在正常的操作條件下安全運輸;對於包裝不符合要求的行李,東航可以拒絕作為托運行李收運和/或不承擔損壞、破損的賠償責任。

2.5 托運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過32 千克,體積不能超過40×60×100厘米,超過上述規定的行李,須事先徵得東航同意方能托運。

3 非托運行李

3.1 非托運行李每件重量不能超過8千克,體積不超過25×45×56厘米,三邊之和不超過115厘米。

3.2 帶上飛機的行李應能置於旅客前排的座位之下或客艙頂部行李架內,根據3.1的標準的判斷認為是過大或過重的物品不得帶入客艙。

3.3 持頭等艙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隨身攜帶2件非托運行李;持公務艙或經濟艙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隨身攜帶1件非托運行李。

3.4 超過上述重量、件數或體積限制的隨身攜帶非托運行李,應作為托運行李托運。

4免费行李额

詳見“免費托運行李額及規格”

5逾重行李費

詳見“普通逾重行李收費標準”

6行李聲明價值

6.1 旅客的托運行李,每千克價值超過20美元時,可申請辦理行李聲明價值的手續。

6.2 托運行李的聲明價值不能超過行李本身的實際價值。每一旅客的行李聲明價值最高限額為2500美元(超過此限額時,旅客可自行購買社會其它保險產品)。如東航對聲明價值有異議或旅客拒絕接受檢查時,東航有權拒絕收運。

6.3 東航按照旅客辦理所聲明的價值中超過本條件6.1規定限額部分的價值的5‰收取行李聲明價值附加費。金額以人民幣元為單位,小數點後尾數四捨五入。

6.4 東航僅對其航班上的托運行李接收旅客的聲明價值申辦要求。

6.5 東航對非托運行李、旅客隨身物品、小動物和占用座位的行李運輸不辦理行李聲明價值。

6.6 辦理行李聲明價值的行李不計入免費行李額。

7檢查的權利

由於安全和安保原因,東航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對旅客行李進行安全檢查、掃描或X線檢查,旅客應當到場;旅客在得知托運行李被檢查時不到場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東航不承擔責任。旅客拒絕檢查,東航可以拒絕運輸該旅客或其行李。

8行李收運

8.1 旅客應該憑有效客票托運行李,東航在客票及行李票上填寫托運行李的件數或/和重量。

8.2 東航只有在航班離站日辦理乘機手續時收運行李。如果旅客要求提前托運,須提前取得東航的同意。

8.3 東航對旅客托運的每件行李應拴掛行李牌,並將其中的識別聯交給旅客。

8.4 旅客托運有運輸責任爭議的行李,東航在經旅客書面同意後,拴掛免除責任行李牌;對於此類行李的運輸造成的損壞,東航不承擔賠償責任,否則東航有權拒絕運輸。

8.5 殘疾人輔助設備,除旅客交運前已經發生損壞外,不應填製免責書。

9小動物

9.1 運輸狗、貓、家養鳥類和其它小動物,旅客需在定座時提出,並經過東航事先同意後方可運輸。小動物運輸需由連續承運人辦理,還應該取得有關連續承運人的同意。小動物要裝入適當的容器並出示有效的健康和疫苗接種證明書、入境或過境國所需文件;上述文件真實性的法律責任由旅客自行承擔,包括但不限於對其本人或者對東航的任何罰款、損失所產生的費用。

9.2 小動物只能裝在貨艙內運輸。旅客應在乘機的當日,將小動物自行運至機場辦理托運手續。

9.3 小動物及其容器和攜帶的食物的重量,不計入旅客的免費行李額內。 (見本條件8.4.5)

9.4 除東航過失原因以外,旅客應對所託運小動物在運輸中出現的患病,逃逸、受傷和死亡承擔全部責任。

9.5 裝運小動物的容器應符合東航的要求。

9.6 輔助犬、導盲犬、助聽犬在符合東航運輸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由行走不便的旅客、盲人旅客或聾人旅客本人帶入客艙運輸。輔助犬、導盲犬、助聽犬連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費運輸而不計算在免費行李額內。

9.7 根據安全、衛生的需要,東航有權限制每架飛機運輸小動物的數量和決定小動物運輸的方式。

9.8 旅客須對小動物、包括輔助犬、導盲犬、助聽犬可能對其他旅客或東航造成的所有損害或傷害承擔全部責任。

10外交信袋

10.1 外交信袋應該由外交信使隨身攜帶,自行照管。根據外交信使的要求,也可以按照托運行李辦理,但東航對運輸外交信袋的破損、滅失情況只承擔一般托運行李的責任。

10.2 外交信使攜帶的外交信袋和行李,可以合併計重或計件,超過免費行李額部分,按照本條件8.5逾重行李費的規定辦理。

10.3 外交信袋需佔座位時,旅客必須在定座時提出,經東航和有關承運人同意,方可予以運輸。

10.4 佔用每一座位的外交信袋的總重量不得超過75千克,總體積不得超過40×60×100厘米。佔用座位的外交信袋沒有免費行李額,運費按下列辦法計算,取其高者:

10.4.1 根據佔用座位的外交信袋實際重量,按照逾重行李計算運費;

10.4.2 根據外交信袋佔用的座位數,按照運輸起訖地點之間,與該外交信使所持客票艙位等級相同的票價計算運費。

10.5 機要交通人員攜帶的機要文件,按本條款的規定辦理。

11違章行李

旅客的行李內裝有不得作為行李運輸的物品或國家規定的禁運物品、或危險物品、或未經東航同意運輸的限制物品等,其整件行李視為違章行李。對違章行李,東航按下列規定辦理;

11.1 在始發地發現違章行李,東航有權拒絕收運;如已承運,有權取消運輸,已收逾重行李費不退。

11.2 在經停地發現違章行李,應立即停運,根據情況將違章行李交當地海關或有關部門處理,處理過程中發生費用由旅客承擔,已收逾重行李費不退。

11.3 對違章行李中夾帶的相關國家規定的禁運物品,限制攜帶物品或危險物品,交政府有關部門處理。

12行李退運

12.1 旅客在始發地要求退運行李,必須在行李裝機前提出。如旅客退票,已收運的行李也必須同時退運。

12.2 旅客在經停地退運行李,除時間不允許外,可予以辦理;但未使用航段的已收逾重行李費不退。

12.3 辦理聲明價值的行李退運時,在始發地退還已交付的行李聲明價值附加費,在經停地不退已交付的行李聲明價值附加費。

12.4 由於東航的原因,安排旅客改乘其它航班,行李運輸應隨旅客作相應的變更,已收逾重行李費由東航多退少補;已交付的行李聲明價值附加費不退。

13托運行李交付

13.1 旅客應在航班到達後,立即在機場憑行李牌的識別聯領取行李。必要時,應交驗客票。

13.2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旅客在領取行李時,未提出書面異議,視托運行李已經按照運輸合同完好交付。

13.3 東航憑行李牌的識別聯交付行李,對於領取行李的人是否確係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費用,由旅客承擔責任。

13.4 旅客在領取行李時未能出示行李識別聯,則該旅客必須出具足夠的證明以確定其對行李的權利。必要時東航可要求旅客出具相應的承諾書,保證承擔由於領取上述行李而可能給東航造成的任何損失或費用責任。

13.5 若旅客未立即領取行李,東航從行李到達的次日起可向旅客收取行李保管費。對於旅客行李中的易腐物品、出於公共衛生考慮,東航有權在行李到達24小時後予以處理。

13.6 旅客行李延誤到達後,東航將立即通知旅客領取,也可直接送達旅客。除非法律要求旅客須親自到場辦理海關或檢驗檢疫手續。

13.7 自行李到達的次日起,超過90天仍無人認領,東航可按照無主行李處理且不承擔行李損失責任。

13.8 托運行李只能交付的地點:

13.8.1 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點;

13.8.2 第一個中途分程的地點;

13.8.3 轉運給與東航沒有聯程運輸協議,或者行李運輸規定不同的其他承運人運輸的續程航班的銜接地點;

13.8.4 續程航班座位已經定妥的目的地點;

13.8.5 續程航班銜接地點的到達機場;

13.8.6 旅客需要提取全部行李的地點;

13.8.7 客票航程上逾重行李費已經付清的地點;

13.8.8 有關國家規定的,必須辦妥海關手續後才能繼續聯程運輸的地點。

14行李賠償

14.1 行李運輸發生延誤、丟失或損壞,東航或其地面服務代理人將會同旅客填寫《行李不正常運輸記錄》或《破損行李記錄》,並將調查結果盡快答复旅客。如發生行李賠償,在始發地、經停地或目的地均可辦理。

14.2 因東航原因使旅客的托運行李未能與旅客同機到達,造成非本地旅客旅途生活不便,按照東航相關規定給予臨時生活用品補償費。


具體細則請詳見:《民航旅客禁止隨身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和《民航旅客限制隨身攜帶或托運物品目錄》(http://www.caac.gov.cn/XXGK/XXGK/TZTG/201612/t20161213_411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