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款方法
線上退款:應於線上提交退票申請。東航在審核無誤後,會將票款退入購票者支付票款的銀行卡中。 - 定義
退票:旅客於票證有效期內未完成票證所列全部或部分航段的旅行或服務,於退票時限內,依票證適用的退票規定,申請退還餘額。
自願退票:旅客因本人原因,於票證有效期內未完成票證所列全部或部分航段的旅行或服務,於退票時限內,依票證適用的退票規定申請退票。
非自願退票:由於東航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旅客於票證有效期內未完成票證所列全部或部分航段已預定的旅行或服務,於退票時限內申請退票。 - 退票時限
定期機票在旅行始發之日起 13 個月內申請辦理。不定期機票在開票日起 13 個月內申請辦理,逾期將不予辦理。 - 關於客票有效期的說明
客票有效期:已部分使用的客票,國際客票以客票第一國際航段始發日為准,大陸內陸客票以客票第一航段始發日為准,一年內有效;沒用客票,以客票開具日為准,一年內有效。客票部分使用後換開,換開後客票的有效期以原客票有效期為準;沒用客票換開,以換開後客票的有效期為準。客票全部或部分航段使用運送有效期少於一年的特殊運價,其運送有效期只適用於相關航段的運送,與客票有效期無關。 - 自願變更和自願退票收費標準: (註:自 2013 年 7 月 22 日 (含) 開票起,公布來回程、聯程、折扣運價機票退票,如機票全部未使用,從已付票款中扣除相應艙位的退票手續費後,退還餘額;如機票已部分使用,從已付票款中扣除已使用航段相應艙位的單段公布運價票款及未使用航段相應艙位的退票手續費後,退還餘款。)
- 重複購票的退票
重複購票指單一旅客因人為失誤等原因使用同一證件在相同日期的相同航班上購買了兩張客票(包括同一名旅客購買的單程票與往返程機票的部分航班一致,且均未使用)
重複購票的退票操作:旅客須在航班計畫起飛時刻前向出票人/單位申請重複購票的退票。出票人/單位應為旅客保留最高票價的機票(指兩張機票不含稅的總票價相比,取高者保留)及其訂座記錄供旅客旅行,並在航班起飛前取消其他重複購票的訂座記錄。待旅客完成全部旅行後,完全未使用的重複購票的機票可以由出票人/單位辦理全額退票,將已使用高票價票號及票面使用影像作為重複票的退票附件,免收手續費。旅客申請重複購票的退票後,如果發生航班不正常導致旅客無法按原航班旅行,允許重複購票的兩張機票按非自願退票辦理,或者高票價機票非自願變更並全部使用完畢後,低票價機票按非自願退票辦理。 - 病退的退票
一、旅客因病退改規定
旅客因健康原因不宜乘機而申請退票或改期,需在客票有效期內提出退改申請,並提供由醫療機構出具的下列文件:在航班計畫起飛當日24:00之前開具的,能夠證明旅客在客票列明的航班飛行期間不適宜乘機的真實有效合理的診療證明原件及影本(如診斷書、病歷、住院證明等)和可驗證的收費票據及影本(包括掛號、門急診、醫藥費、住院費,僅提供掛號費發票視為資料不完整);軍人在部隊醫院就醫,無法提供掛號單或繳費單,可提供相應的軍人證明文件原件或影本替代。東航可以根據票證審核的需要,要求旅客補充相關佐證材料,如果旅客拒絕提供或者無法提供,按自願退改處理。其他相關規定如下:
1.不適宜乘機的場景(符合以下任一場景即可)
(1)醫療機構在航班起飛前21天之內出具的旅客不適宜乘機或建議旅客靜養、臥床休養、不宜出行等表明旅客不適合旅行的醫囑證明。醫囑注明或未注明不適合旅行的日期範圍、或者該日期範圍覆蓋或未覆蓋航班飛行期間,均可適用。
(2)醫療機構在航班起飛前21天之內出具的旅客病假單。病假期覆蓋或未覆蓋航班飛行期間,均可適用。
2.醫療機構(符合以下任一種即可)
(1)中國大陸境內的醫療診斷證明,須由國家衛健委網站可查詢到的醫院及其下屬醫療機構出具,不包括非醫院下屬機構,例如學校門診部、企業醫療門診部等。國家衛健委醫療機構查詢網址為http://zgcx.nhc.gov.cn:9090/unit;醫生執業註冊資訊查詢網址為http://zgcx.nhc.gov.cn:9090/doctor。
(2)軍隊下屬醫療機構(無須在國家衛健委網站查詢)。
(3)中國大陸境外或港澳臺地區的醫療診斷證明,須由正規醫院或執業醫師開具。
3. 取消訂座的規定
(1)旅客因健康原因不宜乘機而申請退票或改期,需在航班計畫起飛時刻之前取消已訂妥的座位。
(2)旅客乘機當天突發疾病並且提供乘機當天的就醫記錄,則無需在航班計畫起飛時刻前取消已訂妥的座位。
4. 旅客因病退票規定
旅客因病退票按“自願退票”辦理,免收退票手續費;若其同行旅客(最多限五位)申請退票,須附因病退票旅客的客票號碼及相關證明影本,按自願退票辦理,免收退票手續費。
5.旅客因病改期規定
旅客因病改期,旅客本人及其同行旅客(最多限五位)第一次改期免費變更手續費,但須收取票價差額,超出次數按普通旅客自願變更辦理相關手續。
二、旅客身故退票規定
代辦人申請身故旅客的客票退票,需要一併出示以下兩類檔:
1. 身故旅客死亡證明影本。死亡證明應由身故發生地所在國家/地區相應的主管機構簽發。
2. 代辦人與旅客的關係證明。包括身故旅客與代辦人的親屬關係證明,或者身故旅客或其親屬授權代辦人辦理退票的委託書和代辦人的身份證影本(如是親屬授權的,應一併提供身故旅客與該親屬的關係證明)。
符合以上情況的,按自願退票辦理,免收退票手續費;若其同行旅客(最多限五位)同時申請退票,按自願退票辦理,免收退票手續費;若其同行旅客(最多限五位)同時申請改期,第一次改期免費變更手續費,但須收取票價差額,超出次數按普通旅客自願變更辦理相關手續。
三、旅客因近親屬身故的退改規定
旅客因近親屬身故無法出行,應出示近親屬的死亡證明影本(死亡證明應由身故發生地所在國家相應的主管機構簽發,死亡時間在航班起飛前21天內的,適用於本規定)和旅客與近親屬之間的關係證明。退票按自願退票辦理,免收退票手續費;第一次改期免費變更手續費,但須收取票價差額,超出次數按普通旅客自願變更辦理相關手續。
四、其他規定
若上述特殊旅客(包括同行旅客)持不得退票的客票退票,按“可退客票”的自願退票規定辦理,免收退票手續費。
機票退票原則
1. 自行要求退款:
1.1未依序使用機票搭機聯的退款計算方式:以機票實付運價和稅費總額,扣除已使用航段對應艙等類型 U/F/J/Y 的適用運價和稅費,再扣除退票費用後,退還餘額。
1.2 若是依序使用的機票,退款程序如下:
1.2.1 完全未使用的機票:退還給乘客的金額,等於所支付的機票金額減去該機票票價的指定退款費用。
1.2.2 若僅使用了大陸內陸或 (及) 國際/地區聯營航段 (包含其他航空公司所營運的共掛班號航班):退還給乘客的金額,等於所支付的機票金額減去 SITA AIRFARE 就所使用之航段的實際服務艙等所公布的最高票價,以及相關的退款費用及所使用之航段的稅金和費用。
1.2.2.1 若僅剩下大陸內陸或 (及) 國際/地區聯營航段:退還給乘客的金額,等於所支付的機票金額減去所使用之航段的票價,以及相關退款費用及所使用之航段的稅金和費用。
1.2.2.2 若僅使用了大陸內陸或 (及) 國際聯營航段 (包含國外航空公司所營運的共掛班號航班):退還給乘客的金額,等於所支付的機票金額減去 SITA AIRFARE 就所使用之航段的實際服務艙等所公布的最高票價,以及相關的退款費用及所使用之航段的稅金和費用。
1.3 團體票退款條款
1.3.1 若使用了團體票的任何部分,則不允許退款,且僅會退還未使用之航段的稅金。
1.3.2 若未使用團體票的任何部分,且團體中的實際旅客人數高於或等於指定的最低人數,則會根據本總則的第 1.2.1 條進行退款。
1.3.3 若未使用團體票的任何部分,且團體中的實際旅客人數低於指定的最低團體人數,則僅會退還未使用部分的稅金。
1.3.4 團體票退款時,若團體中的旅客人數低於團體免費機票優惠的指定人數時,則必須從退款金額中減去免費機票對應的票價。
1.4 若在根據本總則第 14 條對機票自行進行變更後,乘客自行要求退款,則會根據下述方式處理退款要求。
1.4.1 若票價之間的價差已透過填寫雜費支付單領取,退款將根據處理雜費支付單退款的條款處理,但同時也會根據本總則第 1 條,按照原始機票的票價規則處理。
1.4.2 若機票已透過重發程序變更 (包含進行多重變更者),而原始第一張機票表示可進行退款,則退還給乘客的金額等於減去按照本總則第 1 條所計算之新重發機票價差後的餘額,再減去原始第一張機票條款指定要支付的退款費用。退款申請表上的備註欄,必須填入所有原始機票的號碼。
1.4.3 若機票已透過重發程序變更 (包含進行多重變更者),而原始第一張機票規定不可退款,則退還給乘客的金額等於減去按照本總則第 1 條所計算之新重發機票價差後的餘額,再減去為原始第一張機票支付的票價。退款申請表上的備註欄必須填入所有原始機票的號碼。
1.5 若根據上述條款計算而得的退款金額為負數,則僅退還未使用之航段的稅金,但不會退還未使用之航段的燃油附加費。
1.6 若是 OD 票價的大陸內陸-國際/地區聯營機票,且國際/地區航段的訂位艙等為 L 或更低,一旦使用機票的一部分,則會根據上述條款進行退款,且不會退還未使用之航段的燃油附加費。
1.7 若是第六航權票價的國際/地區-國際/地區聯營機票,一旦使用機票的一部分,則會根據上述條款進行退款,且不會退還未使用之航段的燃油附加費。
1.8 標示為 NON-REF (不可退款) 的機票不允許自行要求退款,僅可退還未使用之航段的稅金,並不會退還未使用之航段的燃油附加費。
退款條款和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