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in content
鋰電池安全事宜
鋰電池安全運輸規定

1.鋰電池所屬類型必須符合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III部分第38.3小節規定的每項試驗的要求。

2.可攜帶的內含鋰電池的可擕式電子設備(包括醫療設備)及備用鋰電池:
旅客可攜帶內含鋰含量不超過2克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或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組的照相機、手機、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等個人用可擕式電子設備(包括醫療設備)及備用電池登上客機。
每人攜帶此類可擕式電子設備總數不得超過15台,備用鋰電池總數不得超過20塊。
嚴禁將備用鋰電池放入託運行李內托運。
充電寶(行動電源)應視為備用鋰電池,嚴禁放入託運行李內托運。

3.限制攜帶內含鋰電池的可擕式電子設備(包括醫療設備)及備用鋰電池:
經航空公司批准,旅客可以攜帶含鋰含量超過2克但不超過8克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或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鋰離子電池的可擕式電子設備(包括醫療設備)登機。
每位旅客攜帶此類可擕式電子設備的備用鋰電池不能超過兩個,且不能托運。

4.禁止攜帶的鋰電池:
禁止攜帶或托運含鋰含量超過8克的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或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鋰離子電池的大型鋰電池或電子設備,以及以鋰電池為動力的電動平衡車(裝有鋰離子電池的輪椅除外,具體規定參見東航輪椅旅客服務辦理須知)。

5.鋰電池的保護措施:
①含鋰電池的電子設備必須完全關閉(不能為睡眠或者休眠模式),必須對設備加以保護防止其損壞並採取防止意外啟動的措施。
②備用鋰電池必須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裝或以其他方式將電極絕緣,如在暴露的電極上貼膠帶,或將每個電池放入單獨的塑膠袋或保護盒中)。

6.鋰電池輪椅:
鋰電池必須符合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III部分第38.3小節規定的每項試驗的要求。
如輪椅設計上允許電池拆卸,則旅客必須卸下電池,並將電池攜帶入客艙,每塊電池額定瓦時數不得超過300Wh。
每位旅客最多可攜帶一個額定能量不超過300Wh的備用電池,或兩個額定能量各不超過160Wh的備用電池。
卸下或備用鋰電池必須單個做好保護以防止損壞(如每個電池放入一個保護袋中)。

7.含鋰電池的電子香煙
含鋰電池的電子香煙只允許在手提行李中運輸,不允許在飛機上對這些設備和/或電池充電。並且必須採取防止意外啟動的措施。入境台灣地區的旅客請注意,電子菸及電熱式菸品依規定屬禁止攜帶入境之物品。

8.安裝了鋰電池的行李
安裝了鋰電池的行李且鋰電池的鋰金屬含量超過0.3g或額定能量超過2.7Wh:
①如果作為托運行李,鋰電池必須從行李上卸下並且將鋰電池帶入客艙;或
②行李必須帶入客艙。
③當行李上的鋰電池超過上述限制且不能拆卸時,此種行李禁止攜帶。